自然人和港澳台及外国人注册商标注意事项
申请人为内地 ( 大陆) 自然人的, 应当提交身份证、 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内地 ( 大陆) 自然人在办理商标注册、 转让等申请事宜时, 还应当按照 《商标法》 第四条的规定, 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交所属地区登记证件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为英文的, 应当提交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申请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同时应当提交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 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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