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国内申请人
内地 ( 大陆) 申请人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 申请人名称” 与 “ 申请人窜戳” 处所盖窜戳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 申请人地址” 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记载地址一致。 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 县等行政区划的, 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其身份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尤须填写 “ 申请人国籍 /地区” “ 申请人名称 ( 英文) ” “ 申请人地址
( 英文) ” 。
2 自 然 人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 申请人名称” 与 “ 申请人签字” 处的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 “ 申请人地址” 应当冠以省、 市、 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完整填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尤须填写 “ 申请人国籍 /地区” “ 申请人名称 ( 英文) ” “ 申请人地址
( 英文) ” 。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载明中文名称的, “ 申请人名称 ( 中文)“ 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中文名称应当一致; 未载明的, 申请人中文名称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译文一致, 并同时在 “ 申请人名称( 英文)“ 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申请人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载明中文地址的, “ 申请人地址 ( 中文)“ 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中文地址应当一致; 未载明的, 申请人中文地址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译文一致, 并同时在 “ 申请人地址 ( 英文)“ 栏内填写英文地址。
申请人应正确填写 “ 申请人国籍/地区“ 。例如, 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填写 “ 中国“ “ 中国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填写 “ 中国“ “ 中国澳门“, 台湾地区申请人填写 “ 中国“ “ 中国台湾“。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申请人不用填写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2 自 然 人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载明中文名称的, “ 申请人名称 ( 中文)“ 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中文名称应当一致; 未载明的, 申请人中文名称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译文一致, 并同时在 “ 申请人名称( 英文)“ 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申请人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申请人地址“ 栏应当冠以行政区划详细完整填写。 申请人填写英文地址的, 应与中文地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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